《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10 来源:湘微教育 责编:龚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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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了《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湘教发〔202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4年11月8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定位、发展原则、保障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等文件也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我省自2019年印发《湖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19〕49号)以来,持续开展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全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持续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稳步提升。截至2025年,全省已有普惠性幼儿园10877所,占比达85.23%,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1249177人,占比达91.68%。随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更新迭代,以及人口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原有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过多轮反复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批印发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部分内容,包括认定对象、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扶持措施、管理监督,并附有认定指标及评分细则和认定情况汇总表。

第一部分认定对象。明确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幼儿园须为开园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上一年度年检达到合格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部分认定条件。从七个方面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方向正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二是资质完备,证照齐全;三是硬件达标,园所建设符合标准,设施设备配置达标;四是队伍稳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资待遇,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无师德师风问题;五是办园规范,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在园幼儿总数原则上不低于60人,班额符合规定;六是保教科学,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倾向;七是收费合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三部分认定程序。建立“自愿申报—县级评审—市级复核—省级备案”的四级认定程序。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认定条件和评分细则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基础评价项全部通过且重要评分项总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初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公示;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评;市州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名单,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认定。

第四部分扶持措施。从三个方面强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一是分类给予奖补,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补助,标准按照湖南省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现行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二是开展结对帮扶,组织优质公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教研指导及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至少1年的帮扶。三是其他政策扶持,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在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各类培训、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部分管理监督。从三个方面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等因素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二是落实日常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复核机制,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和督导评估;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滑等问题的,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及当年相关奖补,3年内不受理重新认定申请。三是建立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本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在认定条件、评价体系、认定程序、扶持措施、监督管理、评分细则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认定条件全面升级,标准更加严格。新增“方向正确”作为独立认定条件,凸显党建引领和社会主义办园方向的强化要求。资质方面,法人登记证书限定为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排除在普惠性认定范围之外,与《学前教育法》关于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为非营利性的规定相衔接。硬件方面,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生均绿化面积、教寝合一面积等核心指标均有提高,新增玩教具以低结构材料为主、幼儿图书人均不少于10册等要求。队伍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师德师风的要求,新增足额足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明确教职工100%持证上岗,园长须具备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管理工作经历。办园规范方面,将幼儿园名称使用规范纳入基础评价项,进一步强化了要求。收费方面,明确保教费、住宿费须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范围内。

二是评价体系重构,认定门槛大幅提高。将指标体系重构为“基础评价项”(14项,任意一项不满足即不予认定)和“重要评分项”(共100分,80分及以上通过认定)两部分,将安全、资质、师德等底线要求以“一票否决”方式前置把关,评价逻辑更加清晰简洁。对于一些关键的“重要评分项”,采用“任意一项不达标,本项记0分”的评分机制加大了权重。取消了分档认定,统一了准入标准,显著提升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整体质量门槛。

三是认定程序更加完善,形成三级把关机制。建立“自愿申报—县级评审—市级复核—省级备案”的四级认定程序,明确了各级职责与分工。新设市级复核环节,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评,并明确抽评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州认定结果为准,强化了市级监管责任,弥补了以往县级评审后缺乏上级把关的不足,形成了县级评审、市级把关、省级备案的闭环管理链条。同时明确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认定,保持了政策连贯性。

四是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惩戒措施具体可操作。建立日常监管、限期整改、资格退出三级处置体系。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滑等问题的,约谈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期间暂停拨付当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体现“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暂停拨款—整改验收”的闭环管理思路。对整改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取消资格及当年相关奖补,3年内不受理重新认定申请,惩戒措施层级分明、力度递进。明确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和督导评估,将日常监管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刚性制度安排。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新认定,退出机制更加规范有序。

五是评分细则更加精细,保教质量导向突出。安全要求全面升级,安防“三项”建设纳入基础评价项,新增购买校方责任险、食品安全险的强制要求,应急演练频次从每学期1次提高至2次。保教质量要求显著提升,新增“保教科学”认定指标,且在“重要评分项”中分值高达34分;将“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细化为确保幼儿每天有充分的自主游戏时间、支持幼儿在游戏中的探究与试错等可量化指标;新增幼小科学衔接要求,将入学准备教育有机渗透于幼儿园三年保育教育工作全过程;新增园本教研制度、家园社协同育人等评分项。教职工权益保障首次纳入评价体系,新增教师薪酬待遇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的要求,以及指导教师职业规划、为教职工职称评定提供支持等发展性指标。卫生保健要求更加细致,新增消毒器械和消毒剂须符合国家标准、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分开、家长参与膳食委员会等要求,幼儿体格发育年增长合格率纳入评分。

四、如何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严格认定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对照认定指标及评分细则,认真开展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开展实地抽评。

三是落实扶持政策。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不得降低现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支持;积极组织优质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机制,做好数据统计和动态监测,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和督导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办法》的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责编:龚若丹

一审:龚若丹

二审:刘洋

三审:曾高

来源:湘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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